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林邦充即財團法人林洪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林洪易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洪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林洪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洪易文教基金會之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8年5月6日以台( 八八)社㈣字第88049699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 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業務需要,有調整之必 要,經相對人於109年1月17日以第6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通 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 助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10 9年1月17日第6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文化部109 年4 月 9日文綜字第1091006489號函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 更財團法人林洪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3條、第5 條至第14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核與該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第1 條關於財團法人法令依據之修正、第4條關於 主事務所地址之載明、第15條關於修訂時程及法令依據之載 明、第16條關於施行之程序,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 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准予變 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附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