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1號
原 告 海舍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 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施作位於台北市大同區之 健身房裝修工程,依兩造間契約關係及民法第490條、第505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見本院卷第9-16頁)。而依原告起 訴狀所載,被告地址為台北市大同區(見本院卷第1頁),堪 認為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 主張依約履行裝修工程之健身房亦係位於台北市大同區(見本 院卷第10頁第2行),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台北市大同區所 在地之管轄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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