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19號
TPDV,109,建,119,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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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9號
原 告 壯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招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萬7,4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6,8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6,336元(伍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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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壯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