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02號
TPDV,109,建,102,202005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2號
原 告 大雄儀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3,6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62,6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2,15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1/1頁


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雄儀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