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102號
TPDV,109,家聲,102,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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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俞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減輕 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相對人之妹妹,為相對人次順位之扶 養義務人,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 關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 對無訛,原案件聲請人俞懿豪雖不同意聲請人閱卷,然本院 於前案時已將聲請人列為關係人,聲請人本即具有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自得依上開規定聲請閱卷。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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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