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101號
TPDV,109,家聲,101,202005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羅文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1669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羅森鴻之子,為瞭解被繼 承人之債務清償問題,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查聲請人 已提出相關文件為證,已盡釋明之責,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