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660號
TPDV,109,司聲,660,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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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烈
相 對 人 張令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2號民事裁定,曾提存中央政 府公債登錄債票新臺幣240萬元,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18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 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 權利而其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 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 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  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其所謂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及通 說見解認為應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 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  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  供擔保法院。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新北地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52號裁定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 提存物,此有聲請人所提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件影本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 新北地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



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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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