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656號
TPDV,109,司聲,656,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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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齊鵬(即齊鴻之繼承人)


齊碩(即齊鴻之繼承人)


齊康(即齊鴻之繼承人)



齊莊(即齊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等四人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惟相對人均已出境,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通知函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均已遷出國外,是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居所,聲請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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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