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602號
TPDV,109,司聲,602,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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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蔣志銘
周美君
相 對 人 李安華
董煥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安華董煥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建字第4 7號判決確定,其中本訴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全部負擔;反 訴之訴訟費用應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聲明之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317,464元,應徵之反訴裁判費裁判費為1 4,068元,是反訴訴訟費用14,068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 十三即6,0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8,019元由聲請人負 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反訴訴訟費用額即 確定為6,04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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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