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9年度,30號
TPDV,109,司家聲,30,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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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惠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周煜盛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周煜盛與聲請人即債 務人黃惠芬間假扣押事件,業經鈞院109年度司家全字第4號 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將聲請人之 財產在新臺幣43,618,650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 對人於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 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家全 字第4號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函覆附卷為證。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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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