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59號聲 請 人 陳美樺(即陳朝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繼承人陳嘉澤已遷出國外且未提出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正 本,請提出由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辦事處所出具之授權書正 本,或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蓋用印章為印鑑章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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