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05號聲 請 人 蔡宇柔 代 理 人 曾佳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查明陳報系爭遺失票據究為股票或受益憑證(聲請狀所載 與掛失申請書所載之票據種類不相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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