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605號
TPDV,109,司催,605,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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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蔡宇柔
代 理 人 曾佳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陳報系爭遺失票據究為股票或受益憑證(聲請狀所載
與掛失申請書所載之票據種類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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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