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63號
TPDV,109,司促,9963,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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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如玉(原名楊富媺)(即楊洪惠香之繼承人)

楊富瑗(即楊洪惠香之繼承人)

楊浩正(即楊洪惠香之繼承人)

楊佳蓁(即楊洪惠香之繼承人)

楊浩德(即楊洪惠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洪惠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逾期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以三個月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洪惠香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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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