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鄭南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超(原名黃俊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捌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