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81號
TPDV,109,司促,9881,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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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錡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岳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發票(AN00000000、EH00000000、GE00000000、GE00
000000)影本4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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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錡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