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佩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