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靖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
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
最高以之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