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11號
TPDV,109,司促,9811,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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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鎰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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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