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91號
TPDV,109,司促,9691,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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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德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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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