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63號
TPDV,109,司促,9663,202005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氏香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