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62號
TPDV,109,司促,9662,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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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昀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玖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萬陸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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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