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56號
TPDV,109,司促,9656,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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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敏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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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