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尹世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美珠、尤健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民國109年5月20日聲請狀請求標的(一)關於「
稅金20%另計」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將其「稅金20%另
計」之金額計算出債權金額。
二、請陳明請求標的(二)、(三)、(四)債權金額新臺幣56615元
、新臺幣288元、新臺幣1588元之計算式,並逐筆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金額需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
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