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96號
TPDV,109,司促,9596,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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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昭元(原名陳佑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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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