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惟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