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孟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542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765元 民國105年1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26,046元 民國104年1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