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34號
TPDV,109,司促,9534,202005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其中㈠
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仟
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