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紀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培、郭懷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林育培、郭懷恩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請求金額新臺幣520,000元如何計算?三、請求依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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