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21號
TPDV,109,司促,9521,202005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紀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培郭懷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林育培郭懷恩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520,000元如何計算?
三、請求依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