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16號
TPDV,109,司促,9516,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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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智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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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