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13號
TPDV,109,司促,9513,2020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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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毅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耀煌即鮮精自助餐盒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相對人鮮精自助餐盒店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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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毅蛋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