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492號
TPDV,109,司促,9492,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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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9614元自民國109年05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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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