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靖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參元,
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捌拾元,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0480元自民國109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