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93號
TPDV,109,司促,9393,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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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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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