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92號
TPDV,109,司促,9192,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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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越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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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越音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