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64號
TPDV,109,司促,9164,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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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維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8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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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