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41號
TPDV,109,司促,9141,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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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一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緣相對人周一龍於民國107年4月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58375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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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