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忠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