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潤鋒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錦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匯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富森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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