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340號
TPDV,89,訴,1340,20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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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貴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禎
  送達代收人 邱淑姿
  被   告 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孝興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純 惠
法 官 姜 悌 文
法 官 林 鴻 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秀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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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貴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