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59號
TPDV,109,司促,8859,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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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參仟零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1486元自民國109年04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74294元自民國109年04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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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