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美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玖仟零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84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9197元自民國109年04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5816元自民國109年04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