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貴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禎
送達代收人 邱淑姿
被 告 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孝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玖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陸佰捌拾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純 惠
法 官 姜 悌 文
法 官 林 鴻 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秀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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