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340號
TPDV,89,訴,1340,20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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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貴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禎
  送達代收人 邱淑姿
  被   告 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孝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玖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陸佰捌拾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純 惠
                            法 官 姜 悌 文
                            法 官 林 鴻 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秀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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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貴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