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明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