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662號
TPDV,109,司促,8662,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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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運(原名鍾品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萬參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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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