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626號
TPDV,109,司促,8626,202005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瑞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銘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