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37號
TPDV,109,司促,8537,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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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法定代理人 劉晉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庭睿
法定代理人 呂佳(原名呂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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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