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00號
TPDV,109,司促,8500,202005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能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王
育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狀所稱之利息起算日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