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能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王育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聲請狀所稱之利息起算日附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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