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00號
TPDV,109,司促,8500,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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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能傑

相 對 人 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劉育仨
相 對 人 林倫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人為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之教師,係
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成立僱佣契約,應
釋明就短缺之薪資併向林倫安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臺北市
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林倫安就聲請人請求之金
額應如何分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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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