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能傑 相 對 人 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劉育仨 相 對 人 林倫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聲請人為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之教師,係 與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成立僱佣契約,應 釋明就短缺之薪資併向林倫安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臺北市 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及林倫安就聲請人請求之金 額應如何分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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