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495號
TPDV,109,司促,8495,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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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黎虹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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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