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啟阜開發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顯銘
被 告 帝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宏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處答詢表各一紙足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黃清光 法官 王佳惠
法官 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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